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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鉴定人出庭作证误工补贴标准:462.44元/天
鉴定人出庭是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程序,鉴定人出庭参与法庭质证是将鉴定程序、鉴定实体等直接呈现给审判法官,有利于审判法官更具体的了解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一条仅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可以收取出庭费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的收费标准。
新《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的后果,而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了鉴定人出庭收费的标准应按照证人出庭收费标准,证人出庭收费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从《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看,证人出庭收费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而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受疫情影响,鉴定人到庭参与鉴定意见质证无法实现,但为了让人民群众早日感受到法治公平正义,裁判者不断的努力创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在线出庭作证。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0698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资标准为120698元/年÷12月÷21.75(月计薪天数)=462.44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24年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误工补贴标准将按照462.44/天计算。
相比2023年鉴定人出庭误工费用标准436.89元/天增加了25.55元,涨幅约为5.84%。
据统计,新《证据规定》实施以来,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都有所增加,2020年鉴定人的出庭误工补贴标准为346.75元/天;2021年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标准373.10元/天;2022年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标准409.34元/天;2023年鉴定人出庭误工补贴标准436.89元/天。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虽然对鉴定人的概念表述存在差异,但是对于其核心意思是一致的,不同的诉讼模式均对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意见应当被公开质证,这已然成为当前法治进步国家的共识。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官以及当事双方的质询,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权威性的保障和实现,是保障案件公平以及公正审理的关键环节。 鉴定人出庭是鉴定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加案件审理的一项诉讼活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将鉴定人出庭作为一种法定义务规定其中。只有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回答相关的问题,才能够保证法庭调查、质证等环节顺利地进行。鉴定人出庭质证,向当事人以及法官明确鉴定意见的适用范围并对鉴定意见中的错误理解和不全面的认识意见进行辩驳和纠正,提升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从而维护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因此,鉴定人出庭是法院审理的必然程序,是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是每一位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尽的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
依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接到鉴定意见书后,应首先提异议,鉴定人异议回复后,当事人仍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在开庭前三天书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程序为:
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新《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经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交费后,鉴定人拒绝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鉴定意见失去了证据能力。通过程序法的角度直接否认了鉴定意见的实体效力的手段,促使鉴定人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出庭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实现“直接言辞原则”。
鉴定人不出庭,会导致诉讼进程的迟延,而且也会致使案件当事人自身权益得不到及时性维护而丧失。“新《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鉴定人拒不出庭后,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条规定为诉讼当事人在鉴定意见不必采信后设置了有效救济措施,极大程度上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同时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退还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可以强制执行。对鉴定费用退还的规定,极大程度上减少了诉讼当事人由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鉴定人不出庭会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鉴定费用退回,启动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的退回问题
如因鉴定人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采信,经当事人申请,鉴定费用应退回,不退回的应强制执行。但新《证据规定》施行以来,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执行案件鉴定人账号上没有钱,导致无法执行。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仍需预交鉴定费用,这将大大加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可能使当事人因无法再次负担高昂的重新鉴定费用而放弃申请重新鉴定,丧失相应救济权利,对当事人很不公平。当事人权利保护和人民法院事实查明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任务,因此,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鉴定人诉讼管理,提高审查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同时希望新《公司法》实缴制的实施能改变这一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