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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关于修改《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建(房管、园林、水务)局、城管委(局)、公积金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住建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1号)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二、修改《湖北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2号)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
(二)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三、修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3号)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四、修改《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4号)
(一)删除第二十条;
(二)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五、修改《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5号)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
(二)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六、修改《湖北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6号)
(一)删除第二十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七、修改《湖北省城镇燃气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7号)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以上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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